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
国家对核技术利用有什么管理要求?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449 号令)中,明确如下: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人员要求:应参加安全与防护知识教育和培训考核。关键岗位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个人剂量:执行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规定。

      年度安全评估:单位负责,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废源回收:Ⅰ、Ⅱ、Ⅲ类源,废源返回生产厂或原生产国;Ⅳ、Ⅴ类废源包装整备后送交各省废物库贮存。

      退役:使用Ⅰ、Ⅱ、Ⅲ类源和生产同位素的场所,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实施退役。

      安全措施:包括放射性标志、入口处安全和防护设施、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工作信号等。要具备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安全与保卫要求:单独存放,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专人保管,登记、检查,账物相符;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医疗照射要求:制定质保方案,遵守监测规范,避免不必要照射,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回收冶炼废旧金属:要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辐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和伴有产生Χ射线的电器产品,应当符合辐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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