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
使用移动探伤装置有什么要求?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发布的《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环发[2007]8号)指出:

    ①探伤装置的安全使用期限为 10 年,禁止使用超过 10 年的探伤装置。

    ②明确 2 名以上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放射源库的保管工作。放射源库设置红外和监视器等保安设施,源库门应为双人双锁。探伤装置用毕不能及时返回本单位放射源库保管的,应利用保险柜现场保存,但须派专人 24 小时现场值班。保险柜表面明显位置应粘贴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③每个月对探伤装置的配件进行检查、维护,每 3 个月对探伤装置的性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并做好记录。严禁使用铭牌模糊不清或安全锁、联锁装置、输源管、控制缆、源辫位置指示器等存在故障的探伤装置。

    ④探伤作业时,至少有 2 名操作人员同时在场,每名操作人员应配备一台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计应定期送交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测量,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⑤每次探伤工作前,操作人员应检查探伤装置的安全锁、联锁装置、位置指示器、输源管、驱动装置等的性能。

    ⑥探伤装置必须专车运输,专人押运。押运人员须全程监护探伤装置。

    ⑦室外作业时,应设定控制区,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和辐射警示标识,专人看守,监测控制区的辐射剂量水平。

    ⑧作业结束后,必须用辐射剂量监测仪进行监测,确定放射源收回源容器后,由检测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方能携带探伤装置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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