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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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辐射站2021年单位决算

   (一)承担全省核与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监管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支撑工作。研究起草全国辐射环境监测政策、法规草案,承担辐射环境监测技术、方法的科学研究,以及相关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工作。

  (二)承担全省辐射环境监测网管理工作。承担国家辐 射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管理和技术支持。开展全国辐射环境监测技术培训,以及对各省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负责与全国环境监测网的接口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以及核设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电磁辐射项目等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承担全国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核设施监督性监测以及有关信息发布的技术支撑工作。

  (四)承担全省核设施事故场外应急监测工作。承担全省核与辐射事故、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监测和事故后果评价工作。承担全国核事故、特别重大辐射环境事故、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监测技术支撑工作。

  (五)承担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按国家规定要求收储全省放射性废物(源)。建立并保持各类环境介质放射性监测能力。承担特殊需求的辐射环境监测工 作。

  (六)承担全省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七)开展全国和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趋势的分析评价,编写辐射环境质量报告和其他专题报告。

  (八)研究起草全国海洋放射性监测规划、总体方案。负责全国海洋放射性监测的技术指导、质量保证和数据汇总分析等工作。

  (九)负责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系统的质量保证管理工作。开展辐射环境监测与分析测试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承担国家审批的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完成生态环境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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