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流出物放射性自行监测技术规范》通过专家评审
11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编制的《核电厂流出物放射性自行监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修订版,在北京顺利通过了专家评审。
自接到核电安全监管司关于修订《核电厂流出物放射性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国核安发〔2020〕44号)工作任务以来,技术中心投入专业力量,由原规范编制人员承担主要技术内容修订,梳理关键节点,集思广益,加班加点,查阅大量文献,对实践中收集的各种反馈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获得了符合实际的第一手资料。在核电安全监管司的指导下,有序推进,形成征求意见稿。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中国核工业集团、中国广核集团、国电投核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及中国华能集团下属各核电厂意见建议,增强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更好地服务于监管需求。
《规范》在原基础上,单独对自行监测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主要在使用范围、监测原则、采样要求、气态液态流出监测大纲、监测方法推荐、质量保证等方面优化升级,是国家标准《核动力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在流出物监测领域的细化强化。在实际应用中,《规范》配合国标实施,将进一步强化监管技术要求。